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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理工大学校友联谊会
上海分会章程

第一章 会名、会址

第一条 本分会是大连理工大学校友联谊总会在上海地区的分支组织,定名为大连理工大学校友联谊会上海分会。会址设在上海交通大学。
第二章 宗 旨
第二条 本分会接受大连理工大学校友联谊总会(母校)领导,遵守和执行总会章程,联络上海地区大连理工大学校友,增强大连理工大学校友间、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,起到校友与母校间互相帮助、互相促进的积极作用,发扬大连理工大学的优良传统,促进母校发展和共同为振兴中华多作贡献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三条 在上海地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可为本分会会员(同时即为大连理工大学校友联谊总会会员)。
(1)大连理工大学(含关东工专、关东电专、大连工专、大连俄专、大连大学工学院、大连工学院)各届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研究生,夜大、函大、成人教育、继续教育学生;
(2)曾在大连理工大学任教、任职者。
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条件之一者,一经与本分会取得联系,即为本分会会员。
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;
(1)有分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2)有参加总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的权利;
(3)有获得本会出版的《连友》报、通讯录的权利;
(4)有对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;
(5)有遵守本会章程和决定的义务;
(6)有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。
第六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、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决定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理 事 会
第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。设理事长1长,副理事长若干人,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名。
第八条 理事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上届理事会提名,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产生,报总会备案。理事任期四年,可连任。
第九条 分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,根据实际情况需要,由秘书长报请正、副理事长同意,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,或举行临时会议。
第十条 分会理事会职责:
(1)对外代表大连理工大学校友联谊会上海分会;
(2)负责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;
(3)贯彻大连理工大学校友联谊总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和部署,制订分会的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;
(4)解释和修改本分会章程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十一条 本分会活动经费来源;
(1)会员捐助;
(2)由秘书处筹措。
第六章 章程实行与修改
第十二条 本分会章程经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行或作修改。

1999年5月8日于上海修改通过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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